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男,汉族,19*0年11月19日生,现住邯郸市**区胜利街胜利十条8号,电话:1340*****395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电话:13722****92。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交付邯郸市邯山区**花园4号楼2层20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0㎡)一套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份签定了《**花园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协议书》,并附有《**花园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协议约定,原告选择产权置换,被告为原告安置位于邯郸市**花园4号楼2层206号1套回迁房(建筑面积为50㎡),原告于2010年9月1日、2012年8月7日向被告交纳购房款为20000元、13500元。2014年4月16日,邯郸市**花园住宅小区4号楼竣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交付房屋,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邯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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