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复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裴*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
原告裴*生诉被告陈*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8年元月,被告因买车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2008年5月4日,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后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原告为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份。
被告陈*男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被告陈*男为原告裴*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裴*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后经原告裴*生催要,被告陈*男未还款,原告裴*生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于2015年6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本院应诉。
本院认为,被告陈*男在收到原告裴*生借款后,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还款,因被告陈*男未在原告催要下偿还借款,导致纠纷发生,责任在被告陈*男,被告陈*男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如下:
被告陈*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裴*生借款20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慎
审 判 员 田雅莉
人民陪审员 张晨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3105-4158
Copyright © 2016 www.hdls0310.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6号中华旅社三楼
联系方式:1393105415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