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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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7*年1月 *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人。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女,19*6年9月*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上岭路1*号9-*-3。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当时原告在邢台地区工居住,仅和被告几次,于2000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自2003年6月6日生育一女名叫***。结婚后,因被告的脾气、性格、及生活处事方式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与被告曾与2006年协议离婚过一次,因当时被告向原告保证以后应当改变自己的脾气及性格,原告便原谅了被告。几年之后,被告的脾气不但没有改变而且变得更加的暴躁,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因此原告便于2010年2月份去****工作,一直与被告分居至今。在与被告分居期间,因被告仅有月工资800元的收入难以抚养婚生女,原告多次通过朋友及汇款方式给付被告抚养费共计10万多元。无奈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复民初字第2*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判决至今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仍然分居至今。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不好,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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