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王#,女,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昌平区郝庄家园#号楼2单元222号。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邯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区中华北大街##号
被执行人:邯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表人:杨洪## 电话:20####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区陵西南大街#号
执行依据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冀04##民初字42##号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9564元,并将申请执行人购买的35件衣服退还被告;
2.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55元;
3. 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6日、7日申请执行人从被执行人邯郸阳光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欧瑞迪、慕天姿等品牌服装共计35件,并支付价款19564元,因被执行人存在欺诈而诉至法院
本案已经贵院开庭审理,并于201#年12月27日作出〔201#〕冀04##民初字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
2017年1 月 5日
附: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字419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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