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年6月 2*日出生,汉族,邯郸县户村镇**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赵*,女,19*6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区**路239号兴隆﹒城市西景小区3号楼-1-3。
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依法判决婚生子李###的抚养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1997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相识后父母双方经常唠叨要尽快结婚,原被告于199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在举行结婚典礼之前,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说:必须买冰箱、VCD与房子,否则就不结婚,当时原告家庭条件不好,只好借钱买了冰箱与VCD,这才勉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 2002年11月2日生育一男名叫李###。结婚后,因被告的脾气、性格、及生活处事方式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双方只是凑合着维持婚姻。为此,原告于2003年一直在山西出差,被告便一直要求原告买房子,因原告当时经济条件不好买不起房子,便与被告多次因房子、经济困难等问题发生争吵,2006年协商离婚过一次。后来因孩子在邯郸市上学便在邯郸市租住房屋,在邯郸居住期间,原告在单位工作(当时工资很低),为此被告不但不理解,反而因生活琐事及一致要求被告买房子等问题与原告争吵不休,为此原告自2009年便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原告每月都将孩子的抚养费及学费3000元交付被告,2009年原告单位换发工资卡,因给被告孩子的抚养费让被告来户村信用社门口取卡,在户村信用社门口,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对着原告的两个同事用手打了原告的脸部,原告没有理睬被告。原告与被告在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闹事,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感情。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不好,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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