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永年县***村镇翟庄村人。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年1月8日生,汉族,永年县**村镇翟庄村人,现住本村。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相识后原告与被告仅仅见过几次面,1987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结婚典礼,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好,19*7年9月21日生育一女名叫***,19*9年10月18日生育一男名叫***,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原告与被告三五天就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一次,进而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自2011年2月份在外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找到原告用手拽住原告衣服领子要去离婚,因此原告便与被告一起去法院离婚一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不久后便举行了结婚典礼, 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不好,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夫妻现已分居至今,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永年县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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