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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民律师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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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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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有商定超期履行担责任

                        
                                  调解协议有商定 超期履行担责任                 赔付款晚送3天许昌人保财险多付8万元     安报许昌讯(     据悉,在发生一场交通事故后,王某将杜某及许昌人保财险告上法庭。

    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讯决杜某赔偿王某218434.63元,许昌人保财险在杜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2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许昌人保财险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商定,除杜某赔偿王某外,"许昌人保财险于调解生效后20日内支付王某12万元,今后不再就此案产生任何争议;如不按本协议履行,按原判决执行”。

    调解后,承办人在调解书上签下"该调解书已于2008年3月3日投递,并于当日生效”。

         然而,直至3月26日,许昌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才将12万元赔付款交到王某的妻子陈某手中。

    陈某在由许昌人保财险提供的"领款后不再发生任何争议”的赔付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因许昌人保财险送款日期超期(履行期应当在3月23日前),5月13日,王某申请执行,除要求杜某履行义务外,以许昌人保财险未按协议商定日期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其按一审讯决再支付8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许昌人保财险不服,提出异议。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以为,调解书有承办人签名,已经生效。

    调解生效是在2008年3月3日,协议商定的履行期限为3月23日前,而许昌人保财险于3月26日才付款,已经逾期,应视为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仍应按原判决执行。

    许昌人保财险提出,赔付协议中已商定"领款后不再发生任何争议”,因赔付协议中仅有陈某签名,却未有王某签名且王某不予认可,该商定遂对申请人王某无效。

    因此,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归了许昌人保财险的异议。

         调解协议     迟了3天     多付了8万!     都是你     违背协议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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