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宋**,女,汉族,19*1年*月1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东**村总医院路**号,身份证号1304**19******00**。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03081234
被告:赵**,女,汉族,19*2年*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村双岩52号,身份证号1304******2041*****。
被告:常**,男,汉族,19*2年*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村双岩52号,身份证号130421******83***。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60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衣服损失费900元、黄金手链损失费5345元;以上共计2302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赵**因与原告丈夫有婚外情,被原告发现后,与其理论,二被告便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的3件衣服损坏,黄金手链丢失。原告被打后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
2017 年1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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