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3105-4158

您所在的位置: 邯郸刑事辩护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李杰民律师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成功案例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李杰民成功代理一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宋**,女,汉族,19*1年*月1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东**村总医院路**号,身份证号1304**19******00**。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03081234

被告:赵**,女,汉族,19*2年*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村双岩52号,身份证号1304******2041*****。

被告:常**,男,汉族,19*2年*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村双岩52号,身份证号130421******83***。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60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衣服损失费900元、黄金手链损失费5345元;以上共计2302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赵**因与原告丈夫有婚外情,被原告发现后,与其理论,二被告便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的3件衣服损坏,黄金手链丢失。原告被打后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

                             2017 年12月 5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3105-4158

Copyright © 2016 www.hdls0310.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6号中华旅社三楼

联系方式:1393105415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