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女,196*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区后街。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名县***乡钱晋明滩村。
法定代表人:步**
电话:65299**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6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元、交通费800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共计146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15日,被告因建厂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整(1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1.5%。协议到期后,合同期限延期到2014年3月15日。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拒不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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