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1年11月 9日出生,汉族,现住**省西宁市胜利路地矿小区*楼10-2号。 身份证号:*********电话:139***8379。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韩**,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路**号甲*号4-2-6号。身份证号:*******。电话:132****0104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女李**的抚养权依法判决;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个月后, 2000年9月28日在邯郸市复兴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不好,2000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名叫李**,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因原告常年在外出差,夫妻经常分居。每次原告回来后被告经常唠叨原告不做家务,为此原告在疲乏的情况下经常做饭、做家务。2005年被告怀孕后未经原告同意做了人工流产,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再生育生育一子,被告找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011年被告背着原告抱养了一个小孩,为此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一直分居。原告于2014年、2015年向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复兴区人民法院两次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自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仍然分居至今。被告曾于2015年6月委托原被告的同事赵玉洁与被告协商过离婚和财产之事。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无婚姻基础,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3105-4158
Copyright © 2016 www.hdls0310.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6号中华旅社三楼
联系方式:1393105415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