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3105-4158

您所在的位置: 邯郸刑事辩护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李杰民律师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成功案例

邯郸律师李杰民 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汉族,19*6年9月3日生,邯郸县**乡**村人,现住邯郸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xx ,系该县县长。

地址:邯郸县**路190号。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为刘xx颁发的邯县集建(1984)字第82142号《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3日,申请人去邯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复印其父亲的宅基地使用证时知悉,被申请人于1984年4月1日向刘xx(系申请人东邻)颁发邯县集建(1984)字第82142号《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该《宅基地使用证》项下的宅基地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直接侵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予撤销

一、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事实依据;

该宅基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以申请人之父刘印堂的名义)于1949年(中华民国38年)取得位于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南东西街15间的房屋所有权,并由当时政府对上述房屋产核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予以确认,合法有效。申请人父亲刘xx、申请人曾在此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颁发《宅基地使用证》违法,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宅基地。

二、被申请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地籍调查、审核程序,未经四至地邻签字指界确认并签字盖章,因此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的颁证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依法撤销该《宅基地使用证》

此致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刘**

2013年*月*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3105-4158

Copyright © 2016 www.hdls0310.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6号中华旅社三楼

联系方式:1393105415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