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汉族,19*6年9月3日生,邯郸县**乡**村人,现住邯郸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xx ,系该县县长。
地址:邯郸县**路190号。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为刘xx颁发的邯县集建(1984)字第82142号《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3日,申请人去邯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复印其父亲的宅基地使用证时知悉,被申请人于1984年4月1日向刘xx(系申请人东邻)颁发邯县集建(1984)字第82142号《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该《宅基地使用证》项下的宅基地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直接侵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予撤销
一、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事实依据;
该宅基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以申请人之父刘印堂的名义)于1949年(中华民国38年)取得位于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南东西街15间的房屋所有权,并由当时政府对上述房屋产核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予以确认,合法有效。申请人父亲刘xx、申请人曾在此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颁发《宅基地使用证》违法,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宅基地。
二、被申请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地籍调查、审核程序,未经四至地邻签字指界确认并签字盖章,因此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的颁证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依法撤销该《宅基地使用证》
此致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刘**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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