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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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磁县***乡**村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年8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市**县石桥乡石桥村人。因抢劫罪、抢夺罪在河北省**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份相识,相识后与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家庭暴力,因此经常殴打原告。2010年2月份,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因与原告争吵用脚朝原告肚子上踹了几脚,并对原告说,不想要这个孩子。2010年10月30日,被告因抢劫罪、抢夺罪被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河北省**监狱服刑。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不好,被告有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自2010年3月份被告因抢劫罪被在**监狱服刑,夫妻现已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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