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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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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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为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划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假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开释。
1法律《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划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峻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糊口不能自理,合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划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合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峻疾病,必需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病院诊断并开具证实文件。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管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治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划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划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划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因为立法划定的不绝完善及实际操纵中存在的一些题目,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题目,亟待引起高度正视。
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题目: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题目。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题目。
2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栖身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治理机关批准。
在看管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管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情枉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职员徇情枉法,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职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法院和监狱治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职员为徇私交,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交,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2]3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入行监视,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治理监视。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入行治理监视: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需接受监视改造并遵守有关的划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假如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开释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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